《洞穴奇案》读后感

时间:2024-05-28 12:59:28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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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认真读完一本名著后,想必你有不少可以分享的东西,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那要怎么写好读后感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1

  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xx年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不能以正义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顾。

  我认为虽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为法律的局限性,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必定是合理的,否则让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们不可能忽略以“转发”500次为例,此标准体现了可操作性,若无此种标准,则赋予裁决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未免太宽泛。当然人们可以批评此标准是僵化的,正因为如此,制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而免受质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不能限制法官仅使用平义解释。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话,因为没有一致的结论说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释中,应当采用何种解释方法才是正确的。假如采用客观目的解释,又何谓客观目的呢?定然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此时自然会有人会去批判对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观点,同时,绝对的、不抛弃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们无法说清楚何谓本案中的“正义“,因此上文所谓的“以正义之名”判无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顾。

  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坚持法律的条文,认为属于故意杀人,觉得应该按照法律条文,受到该受的惩罚,有些法官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认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他们在洞里,所处的环境与法律所适用的环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没有约束力的,还有法官认为应该跟随自己的内心,他们杀人也是处于迫不得已,这不同于现在生活中普遍的饥饿,因为在现在这样的生活中,人们可以去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杀人是他们获得食物的唯一选择,但是,接着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可以等到有人无法承受而死去的时候再吃死掉的人,接着就有另一个法官提出了一个想法,便是最开始提出这个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觉得自己会最先死掉的那个人,那个人后来的退出,是不想参与这个活动,最后来通过别人对他的同情而获得食物,但是只要一个人退出,每个人被杀掉的概率会增加很多,这对其他人来讲,都是绝对不可能同意的。

  这本书很小,篇幅不长,但是你在书中可以看到许多的人对这一个事件的众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对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个人觉得这是一本很有意义值得去细细品读的一本书。

《洞穴奇案》读后感2

  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则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案,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洞穴奇案》中这些判决书共同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读者可以从中领会到极强的思辨色彩,能帮助提高读者的法学素质。本书被列为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和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富勒的这一假想公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洞穴奇案》是一本有思想的书,在阅读过程中,我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体会其中的思辨性,启发对于法理学的深入思考。

  阅读《洞穴奇案》这本书带给我很大一方面的意义就是学会从不同方向思考问题,全面而又辩证地看待事件。

  富勒在拟写的判决书中体现了多元化的不同观点:一、要尊重法律条文,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对法律条文做别样的解读,杀人有罪,所以毫无疑问这四个人应被判处有罪,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以在判处有罪后申请国王特赦,特赦很有可能会被通过。二、要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的规定,应根据它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这种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文明状态中的法律,因此这四个人无罪。三、这是一个法律和道德的两难问题,法律是神圣的,但是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当然也不能成为吃人的理由。判定这四人有罪又显然是荒谬的,所以这位法官选择弃权。四、维持法治传统,要履行作为法官这职责,立法至上,而不能考虑个人感情,所以应判断有罪。五、要从常识出发。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不要被法律条文限制住,用常识思考,这些人如果不做出当时那样的选择,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五个人全部遇难,所以应该判处无罪。“洞穴困境”下,到底何为正义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或许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都会遭遇形形色色的“洞穴困境”,但法律警示我们忍受不正义也好过实施不正义的行为。

  作者萨伯也在导中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不是不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法律不可能做到绝对完善,它或许会临许多所谓的“绝境”,这是类社会的缺陷,却也是其价值所在。本书中不同法律思维的碰撞很有深度,可以帮助我们提升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并让我们在情、理、法三者冲突之下,对法律与道德、情理与正义产生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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