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明书

时间:2024-10-29 10:45:41 证明书 我要投稿

独生子女证明书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就是用可靠的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事情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证明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独生子女证明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独生子女证明书

独生子女证明书1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 ,于xxxx年xx月xx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xxx,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单位

  本人签名:xxx。

  xxxx年 x月x 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2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xx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xx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独生子女证明书3

  我单位职工___,性别男,生于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已婚,其妻___生于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女,姓名____,系其独生女。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4

  我单位(乡镇、街道_______同志,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_______,系独生子女。该子女为该同志生育(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联系电话:

  单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5

  兹有我_____单位/社区居民: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与李四,女(身份证号码)结婚,双方均属于初婚,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政策内生育壹女/男孩——________(身份证号码)。该夫妇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无抱养无收养,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社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6

  我村_________,性别___,生于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证号______,于___ 年___ 月 ___日与 ___镇(乡)___村_________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___ ,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_________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特此证明。

  _____村委章

  ___年___月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7

  兹有我街(镇)居民: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

  其配偶: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子)女_____属独生子女,属_________,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 女方单位盖章(公章)

  经办人: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村(居)委 街(镇)计生部门

  盖章(公章) 盖章(公章)

  经办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8

  父亲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第一孩,取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其他没有领养和生育过子女,也没有离婚和再婚。

  村(社区)意见:__________ 镇(街道)意见: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经办人:_____ 经办人: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9

  我单位职工_____同志,性别___ ,生于___年 ___月___ 日,身份证号___ ,于___ 年___ 月 ___日与 ___镇(乡)___村_____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___ ,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

  特此证明。

  本人单位(章)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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