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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1
申请人:
______,男或女,于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
______,男或女,于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
关系人:
______,男或女,于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
______,男或女,于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____街____号。
根据____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向知情人____核实),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关系称谓)。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关系称谓),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关系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年__月__日
亲属关系公证书2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关系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关系称谓)[注3];×××(关系人)是×××(申请人)的××(关系称谓)[注4]。[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除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的亲属关系以外的亲属关系的公证。
2.申请人要求证明的亲属有两个以上的,应当逐一在关系人中列明,并在证词中表述清楚与申请人的关系。
3.亲属关系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统一称谓,习惯称谓可以用括号注明。
4.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此处一般应表述为:“×××(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如非上述情况,此处可不再重复表述。
5.考虑使用国、地区(单位)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适当的限定词,如:用于旅居加拿大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21周岁的未婚子女赴加拿大定居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词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夫妇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唯一超过二十一周岁的未婚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关系人)是×××(申请人)的母亲”;又如:用于向荷兰申领子女助学金,可以表述为:“兹证明×××(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中学(或小学)×年级学习,是居住在荷兰的×××(关系人)的儿子(女儿),×××(关系人)是×××(申请人)的父亲(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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