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证书

时间:2024-10-30 08:13:47 公证书 我要投稿

关于财产公证书

关于财产公证书1

  申请人:

关于财产公证书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董,男,19xx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上述个人财产为董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年××月××日

关于财产公证书2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xx,身份证号码:xx,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甲乙双方于20xx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爱丽车轿车一部,行车证号码:,发动机号码;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xx市xx区路号居民小区x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年××月××日

关于财产公证书3

  甲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爱丽车轿车一部,行车证号码:******,发动机号码*******;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二O××年××月××日

关于财产公证书4

  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xx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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