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书
强制执行公证书1
xxx字xxx号
兹证明债权人xxxx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与债务人xxxx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于xx年x月x日,在xx(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xxxx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xxxx与债务人xx年x月x日在xx(地点)签订了《xxxx合同》,并经xxxxx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xx字xx号〕;由于xxxx(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xxxx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xxxx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xx年x月x日前,将欠款本金x币xxx元、利息x币xxx元,合计x币xxx元(或xx物品)偿还给债权人xxxx。
逾期不付,债权人xxxx可持本公证书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年x月x日注: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3、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4、如协议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强制执行公证书2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xx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
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
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书面证据;
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年月日
强制执行公证书3
(____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号
兹证明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__________与债务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日在(地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__________)字号〕由于;(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__________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将欠款本金币__________元、利息币__________元,合计币__________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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