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承诺书

时间:2020-11-06 17:31:42 承诺书 我要投稿

【精华】还款承诺书模板汇总7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书信的身影吧,书信一般包括称呼、问候语、正文、祝语、署名、日期六个部分。那么,怎么去写信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还款承诺书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华】还款承诺书模板汇总7篇

还款承诺书 篇1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贵司于20xx年 月 日签订《×××合同》,贵司为&&公司提供 代理服务。我司接受&&公司委托,代替&&公司向贵司支付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代理费,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司在接到发票后 日内按照发票金额足额付款。

  二、逾期付款,我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贵司有权逐日按未偿付部分千分之五的比率向我司收取滞纳金。同时,贵司有权要求&&公司偿付。

  三、任何&&公司与我司的关系或争议,均不影响贵司的账期和额度。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一般为银行转账。(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或者支票支付等方式)。

  五、其他:

  如果因本承诺书的履行而发生纠纷,三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向贵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承诺生效:

  本承诺书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2

  本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约定归还日期为 年 月 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欠款全部还给出借人。在这期间,分3次归还。

  1、 万元整(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万元整( ),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

  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诺: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

  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3

  出借款人: 借款人(承诺人): 本人于 万元。由于多次口头承诺无法兑现。本人现用书面形式承诺。在于20 年 月 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利息和本金包括催款所有费用。 借款为了保证债务如期如数实现实现借款同意承诺如下: 抵押物名下车作为抵押给出借方,如果无法按时按数还款时,本人有义务责任配合出借方将抵押物处理作为还款。处理后还清所欠款多余部分退回给借款人,如果不足还款金额由借款人补足额还清给出借方。如抵押物产生一切纠纷和其他不利于出借方债务实现一切损失由承诺人全部承担,本人对以上承诺真是实意思表现。无争议。自愿放弃抗辩和反诉权利。

  借款人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紧急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通信地址:

  签订:xxxx

还款承诺书 篇4

  本人姓名:,工作单位:

  本人于年月日向梁子湖区财政局借款x万

  元整(大写:整)。于年月日还款给,逾期未还作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今后的工作收入(或筹集到的款项)限用于缴交借款,还款时间每月月初5号—10号之间。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为主,银行转账只提供梁子湖区信用社。梁子湖区财政局收到款之后要出具相应的收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本人同意将本人的提供抵押。

  4、若本人因故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愿意交清全部欠款后再办理出国(境)等相关手续。

  5、在欠款期间,若本人因故转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由变动,保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梁子湖区财政局。若因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6、本人保证一定在年月日前还清所欠的欠款,做诚信人,恪守信用。

  7、本承诺一式三份,一份存梁子湖区财政局,另两份本人保存。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5

  兹有(以下称“借款人”)与 (以下称“贷款人”)于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本人(公司)愿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债务人,并向贷款人承诺:

  1、本人(公司)愿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本承诺为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

  3、本承诺为独立的,不受借款合同其他保证的影响,负有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全部未偿还债务的义务。

  4、无论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有效性。

  5、本人(公司)承诺,在承担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责任时,按贷款人要求的期限、金额和方式还款。

  6、对由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所引起的一些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本人(公司)均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7、在借款人所签署借款合同终止前,不自行退出共同还款人地位,或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8、本人(公司)已详细阅读过《借款合同》,充分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9、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生效,直至借款人付清所有应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及有关费用为止。

  共同还款人: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6

  因我公司业务需要购进材料,向出借人 借款人民币¥ ( 大写人民币 ),利息 ℅月,每月按借款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借款单位: 有限公司。由有限公司做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单位必须按时归还借款,如借款单位逾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由担保单位代偿还借款。特此承诺!

  借款单位盖章:

  担保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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