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

时间:2021-10-23 13:51:58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取保候审保证书模板合集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保证书的重要性,保证书的内容要写得切实、具体,要实事求是,说到做到,不能说过头话。那么,保证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取保候审保证书5篇,欢迎大家分享。

取保候审保证书模板合集5篇

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1

  我叫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现住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号码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联系方式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是_____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 等场所;

  (二)不得与 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 等活动;

  (四)将 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2

  保证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小区**栋**号

  身份证号码:888888888888888888手机:139******** 其他联系方式:0755--********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李建章涉嫌******罪一案,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

  ****年**月**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3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4

  我叫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现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 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xxx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保证书 篇5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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