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通用[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间数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质量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卫生费及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______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含水电费等)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四月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合同范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省(市)/地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的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居住。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上述租金保持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
3.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6.3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7.2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1页12
第八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将于租赁期限内被处分的。
(六)_________。
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八)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以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_】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  ;  ;  ;乙方(盖章):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  ;  ;  ;  ;签订地点: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坐落:
二、 房屋租期为壹年,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的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日一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全年租金的同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果乙方不再租房,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 为保证本合同的执行,乙方须向甲方一次交付押金壹仟元整。
四、 本合同的租金按年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先付后用。乙方须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玖仟陆佰元整,租金交付日为20xx年6月30日前。
五、 在租用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六、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 甲乙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均无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如有异议应由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本条第四款情况除外)
2、 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损坏,
需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设备、物品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3、 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屋内整洁,不得使用煤作燃料;应注意各方面的'
安全,如有不安全隐患或由此引发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4、 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 租赁的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和改建
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而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6、 双方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 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手机: 手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关键词】 划拨土地房屋用途 合同效力
一、引 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让渡房屋使用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活跃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高潮渐远,事业单位改制日益提上日程,将释放出大量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入市场。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保留了房屋所占用国有土地的划拨性质。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公司,从物尽其用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必然将闲置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以获利。本文拟以笔者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为切入点,对改变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作初步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人士进行交流和探讨。
二、案件始末
位于武汉中心城区的某文化创意园,由武汉某汽车修造公司经营,名为文化创意园实为商业街,聚集了多家餐饮、服装企业。武汉某餐饮公司承租其中1000余平方米用于经营海鲜酒楼,后租赁双方因房屋租金发生纠纷,汽车修造公司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律师,凭借多年为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判断承租房屋原为国有汽车修造企业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应为划拨工业用地,房屋性质应该为工业、交通用房。若出租房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则租赁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合同无效的可能性。随后,笔者作为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出租房屋土地及房产证,证实了前述推定,确认出租房屋所涉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设计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的事实。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笔者建议餐饮公司以出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二百余万元。经开庭审理,某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已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反诉请求。目前,餐饮公司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司法审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司法审判现状
基于对上述某区法院判决的疑问,笔者查阅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结果及其判决依据缺乏基本统一的尺度和标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截然迥异,令人无所适从。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承租人反诉某汽车修造公司擅自改变划拨土地及房屋用途,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数起,一律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但并未对《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缺乏说理的深度,不能产生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
2、广东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①],认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及《物权法》等法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旨在调整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并非旨在规范和调整房屋建成后的利用和处分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在昆明市消防支队上诉重庆市垫江复合保温材料总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②]判决认定,出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的出租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其《租赁协议书》无效。昆明消防支队房屋出租行为具有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否上缴租金中的土地收益部分,均不能使《租赁协议书》有效。但颇具戏剧性的是,时隔不到一年,对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却以(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③]判决认定,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其判决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二)成因分析
1.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究竟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不一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肯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相关土地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土地用途管制角度对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仅导致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必然导致改变划拨土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未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只要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中上缴国家,并不损害国家利益。
对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租赁合同效力持否定说的学者和实务人则士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以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循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按照既定土地用途合理使用土地,否则,土地用途管制将形同虚设。同时,由于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主动强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其监管只能是被动监管,即主要依赖于出租人自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基于趋利避害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大多数出租人不会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因此,寄望于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房屋有所有权人以国家利益为大局,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是不切实际。
2. 未区分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法律性质
有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出租合同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满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房屋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条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即可出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只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即可出租。
笔者认为,《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所调整和规范的对象主要为划拨土地上房屋现状用途下的房屋出租行为,而不包括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不仅房屋和土地的物权归属应适用该规则,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亦应遵循该基本规则,土地用途直接决定房屋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同时,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综上可知,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因此,土地用途直接和终局的决定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其实质是改变了土地用途。
(2)我国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即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过上述程序改变土地用途后,还应在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作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或以极低的对价获得的土地,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对使用主体和特定用途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其本质是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已经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应当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
3. 法不责众的心态
部分法律专家和实务人士认为,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为大量存在,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该种情形,大量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也存在该种情况,还有大量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民营企业因按相关政策保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划拨性质,将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获利。因此,若否定改变划拨土地
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疑会给既有的租赁业态造成巨大冲击,牵涉面广,涉及的利益群体众多,与当前高度重视审判社会效果的司法裁判指导思想相悖。反之,从物尽其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予以肯定,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裁判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同样缺乏依据。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因此,尽管其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系民事行为,但不应以对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所总结出来的尽量促成交易和维持合同效力的民商事审判指导思想来认定其出租行为的效力。而更应从是否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认定其效力。此外,以司法裁判形式否定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反而更有利于严格限制部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滥用土地划拨的政策肆意圈地,建设严重超过自身实际需要的房屋面积出租牟利的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再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何识别和认定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学界通说认为,应从如下标准判断和识别两类不同的强制性规范: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二是审查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还是禁止行为本身;四是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即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方式还是行为结果,是针对准入资格还是行为内容。
综合以上识别标准,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其立法目的来看,上述规定原则上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本身,并严格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结果的实现,仅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其次,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擅自将划拨土地用作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用途,逃避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执行规定,更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五、建 议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应一概否认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则应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别处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因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以参照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以是否在一审法庭辩论前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若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土地主管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的,并且将租金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肯定该种情形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符合鼓励交易,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司法审判理念。
六、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视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别对待,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否则,难以在追求和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获得较好的审判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①] 加陆勇山律师的文章《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租赁合同不会必然导致无效》;
[②] 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9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8月16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编号:
本租约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区街座层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该房屋
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1.起租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年月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起租日起计算。
3.续租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为.
第五条税费
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0日内缴付。
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
甲方指定银行为: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八条保证金
1.租金保证金(押租)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押租,计人民币元。
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房屋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
第十条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
1.甲方将提供条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3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而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
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
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为甲方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条转让与转租
1.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继承的`,该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
4.转租契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但甲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契约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契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契约变更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担。
第十九条其他
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15日为送达时间。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有关各方签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其他基本情况载于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现有设施及装饰、装修情况
设施情况: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饰、装修情况:
1.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墙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对该房屋(__________)①不进行装修②进行装修,费用自理,同时增添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甲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条 该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年租金总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第七条 租金结算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上述租金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九条 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__________方负责;由于使用不当或装修造成损坏的维修由__________方负责;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如需转让或抵押房屋,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如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该房屋,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甲方同意或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解除合同;
2.欲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涉及到墙体、楼板、支撑立柱等承重构件的改动,增加房屋荷载,以及从事危及毗邻房屋和整栋房屋安全的活动,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批准,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设计的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解除合同;
3.如将该房屋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擅自转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4.因使用不当或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5.乙方应在租赁届满时,将该房屋交还甲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