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赁协议

时间:2024-09-03 18:23:43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长期租赁协议

  在当下社会,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长期租赁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长期租赁协议

长期租赁协议1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年,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相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2. 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3. 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 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标准提供。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 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 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 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以下有偿上门服务,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

  8. 出租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共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交车验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3.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 租赁期内按时参加每行驶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元额外费用。

  5. 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提供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 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 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0.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 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 1. 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 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 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

  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 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出租方逾期提供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 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4. 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出租方将就成本变动部分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约定

  1. 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约定

  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述保险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月租金中。 2.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 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 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 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 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 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 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元/天收取租金。

  5. 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长期租赁协议2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品牌、车型]型,xx色,生产年份xx,发动机号xx,车架号xx,车牌号xx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xx年,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xx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xx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xx元/天相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2、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xx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xx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3、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xx元/天的标准提供。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以下有偿上门服务xx,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xx、8、出租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共xx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xx.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交车验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xx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3、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租赁期内按时参加每行驶xx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xx元额外费用。

  5、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提供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0、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xx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

  1、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 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 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出租方逾期提供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4、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出租方将就成本变动部分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约定

  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xx公里/月,超公里按xx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约定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述保险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月租金中。

  2、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xx元/天收取租金。

  5、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xx 承租方:xx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20xx年x月x日 日期:20xx年x月x日

长期租赁协议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楼房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期限:壹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年租金共计元整。乙方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使用期间,甲方提供水源、电源及暖源,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税金)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时足额交纳各种费用。

  五、乙方在用房期间内,要确保住所的`设施一切完好,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缮或赔偿。如需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动工,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待使用期满后,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损坏。

  六、乙方在用房期间要保证合法居住,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邻居要团结友爱,日常生活要有规律,不得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七、乙方在用房期间,要自觉做好安全消防工作,不得乱拉电源和使用不标准的电器。要防止水管跑水、漏水。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

  八、乙方在用房期间内,只有使用权,无处置权,不得转租。一经发现,本协议自行终止,租金概不退还。

  九、协议到期后如需延续使用,可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到期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价格随行就市,到期不交者,甲方有权收回,并对外租赁。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长期租赁协议4

  出租人:荆州市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刘少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 长期租赁“护城河畔”地下室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所属“护城河畔”地下室(057 )号车位(位置详见附图中所属车位号部分)长期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车位长:5米,宽:2.5米,该车位仅作停车用途。为便于管理,出、入“护城河畔”地下室车辆均在地下室出入口出入,入口在西大门,出口在2#楼,进入护城河畔地下室车辆限高:2.1米。

  第三条:乙方租赁该车位享有使用权,但没有产权,乙方使用该车位年限与1#、2#楼建筑物存在一致。(遇特殊情况,该车位使用权需服从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该车位长期租赁总款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130000 元)

  第五条: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余额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第六条:该车位的管理单位为甲方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荆州市津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乙方同意自该车位交付之日起,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乙方承诺遵守物业公司制度的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甲方定于20xx年 月 日前将该车位交付乙方。由物业公司与乙方办理该车位有关交接手续,乙方应按规定预付12个月的`车位管理费(管理费用50元/月/个)给物业公司。

  第八条:乙方在20xx年 月 日到物业公司办理该车位交接手续,甲方不再另行通知。车位交付的标志为签署《车位交接单》。因乙方原因导致车位延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因延期交接所导致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同时,乙方应缴纳延期期间的车位管理费用。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从该车位长期租赁总款中扣除该车位交接到本协议终止时临时租赁费(甲方规定的车位临时租赁价格为300元/月/个)后,将该车位剩余租赁费返还乙方。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应将该车位租赁款全额退还给乙方,并按车位租赁款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按车位临时租赁价格向甲方支付在此期限的租赁费用,并按该车位租赁总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扣除该车位临时租赁费和违约金后,将余款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及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该车位交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车位租赁总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天未办理交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将该车位另行出租。乙方按车位租赁总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余款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间有权享有该车位有关联的公共通道和设施;同时,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不得在该车位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且使用该车位时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若系乙方原因造成地下室、该车位受损的,乙方应就该车位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乙方必须将已租赁的车位转租的,承租人必须为“护城河畔”小区住宅业主,并报物业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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