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17 09:37:41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融资租赁合同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融资租赁合同15篇

融资租赁合同1

  1)出租或承租条款

  这是租赁合同的第一项条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货商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条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一条款主要解决合同的主体为谁,订立人的订约资格和订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问题。此外,还应当说明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这有利于解决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点等法律问题。

  第二,租赁标的物。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或物品,这是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共同指南。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制造厂商、出厂日期、规格、型号、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此外,关于租赁标的物的涉及工程技术的内容说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简要规定,另附表详细加以说明。

  第三,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确认。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防范承租人中途毁约,使出租人遭受损失,从而排除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担保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后,出租人再与供货商订立购货合同购买租赁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这一购货合同经过承租人确认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规范承租人行为的目的。当然,该条款应当明确以下内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判断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而非经出租人说明作出的选择;承租人知道并承认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不存在互为代理关系;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要求订立的,并且经承租人确认,承租人承认购货合同的标的物就是自己选定的租赁设备或物品。该条款是现代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联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谨防遗漏。

  2)租金条款

  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条款。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每期支付的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等(关于租金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第21节已有详细介绍)。

  此外,租金条款中还包括了绝对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不管发生任何影响租赁设备的情况,承租人都没有扣除、抵消或反诉任何数额租金的权利,而只有绝对地无条件地支付租金义务。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下列情况发生时绝对条款将失效:租用的设备已经灭失、租赁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完全占有权、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3)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则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承担责任。这一条款详细规定承租人承担的服务项目、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要求、费用负担以及租期内租赁物造成损失时,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如下: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该租赁设备;设备制造商所提出的维修项目均属于承租人责任范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任何结构,以防出租人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但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小于设备使用寿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换,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价值和效用应不低于被替代的,他们也可以按目前的技术发展状况来更换零部件,并提供设备部件的等级资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备维修能力,可以委托具备该能力的其它公司代为修理设备。

  4)保险条款

  租赁业务中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是一个必备的程序。该条款对于保障租赁双方免遭或减少意外灾难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有利的。保险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即对租赁物进行投保;二是责任保险,即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者受损的责任进行投保。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保险范围、投保人、保险的收益人等。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全价更换租赁物的价值。

  5)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的设定在于保障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租赁合同的担保有保证金和担保人两种方式。保证金是承租人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的,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若租赁期内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付的款项。担保人是保证承租人按合同履行义务、有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若租赁期内承租人有违约行为,担保人必须代为支付理金或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采取担保人方式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的承担事项,并由担保人在合同上作担保签字。

  6)租赁期限和期满处理条款

  租赁期限是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租赁期限一般相当于租赁物的折旧年限。租赁物的租赁期限、租赁的起止日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可以自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承租人正式使用时开始计算,也可以从承租人验收后向出租人开出收据之日算起。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即留购、续租和退租。在当前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实践中,以留购为主。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多选择留购方式,按双方约定、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2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___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___,计人民币___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

  证金人民币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年月

融资租赁合同3

  出租人(甲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乙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

  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是一家经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本合同所称“甲方”既是“甲方”,又是“买方”。

  乙方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所称“乙方”既是“乙方”,又是“卖方”。

  乙方为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其拥有的、权属明晰无争议、未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他项权利的品牌汽车(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以下均统称“车辆”)出售给甲方,同时向甲方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车辆使用。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车辆,并将上述车辆回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合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原则

  1.甲方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所有款项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定义

  1.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汽车融资租赁:本合同特指售后回租形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即承租人(卖方)将其自主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车辆销售给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买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该特定车辆,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特定车辆;承租人需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租金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使用租赁汽车;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留购租赁汽车从出租人取得其所有权。

  3.租赁车辆: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的汽车,也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

  第二部分商务条款

  第一条售后回租租赁车辆的购买、价格、工作地点

  1.售后回租租赁车辆具体名称、规格型号、车辆原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车辆上牌地点:。

  2.甲方向乙方购买车辆的价格见《租赁物买卖合同》。

  第二条车辆货款支付

  1.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的货款支付条件(所有条件须同时具备):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2)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了令甲方满意的担保或保证;

  (3)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4)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需乙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各附件;

  (5)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6)商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

  2.货款支付进度:

  (1)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罗列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90%,余款10%在车辆办理抵押后5日之内支付。

  (2)若甲方没有收到合同及附件以及出现其他上述款项即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承诺收到甲方货款之用途:仅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借贷等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进行违法活动。

  3.其他商务条款

  租赁期限年共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起租日起租日为第一笔货款支付日或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先达者为准

  起息日起租日即起息日

  融资租赁本金人民币万元整

  每期租金人民币(大写)(¥元)

  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元),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租金支付帐号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在租金支付日期将租金以方式支付至本合同第四条指定的甲方账户。

  租金支付日自起租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即第一期租金应在自起租日开始1个月后所对应的日期支付,以后各期按此顺推。本合同首期租金支付日期为年月日,具体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

  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内(含)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

  租赁期满车辆的处理(留购价)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1元人民币(大写:壹元整)作为车辆所有权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备注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提前还款除了归还剩余本金、逾期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外,乙方还需按剩余租金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第三条车辆的保险

  保险类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机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营运险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租赁期限

  车辆价值人民币(大写)(¥元)

  保险费用人民币(大写)(¥元),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原件标明的保险费用为准。

  保险投保人

  保险第一受益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若合同签订时,乙方已为回租的车辆购买保险的,应当将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同时将变更后的保单正本原件等投保材料交由甲方保管。另,乙方应保证保险价值不低于甲方向其购买车辆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鉴于本合同项下车辆的保险投保方式系一年一投的特点,若合同签订时,乙方已为回租车辆购买保险但保险期限未覆盖租赁期限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在该保险期限届满时由甲方代为续保。

  备注实际保险费以保险公司保费发票为准,保单第一受益人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四条双方地址及银行账号

  甲方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账户用途:

  乙方地址: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账户用途:

  任何一方地址及本合同第四条开户行的变更,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承担。

  第三部分一般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

  1.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关车辆(以下简称车辆)。通过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在租赁期内,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待租赁期满且乙方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2.车辆的购买:

  (1)乙方不能以原有的车辆买卖相关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或理由对抗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原始采购发票的原件、入账凭证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3)购买价格:车辆的购买价格详见本合同商业条款第一条的约定。

  (4)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货款或第一笔货款时,甲方即取得车辆的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三)。

  (5)乙方应根据约定的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并负担因本合同车辆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

  3.车辆的交货和验收

  (1)因本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合同,甲方从乙方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车辆,故车辆无需履行直接交付手续。本合同与双方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甲、乙双方已相互履行了车辆的交付义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即向甲方出具附件四《租赁物接收证明及确认书》,予以确认甲方将车辆在完整状态下向乙方交付完毕。

  (2)车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二条租金

  1.甲方购买乙方的车辆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须按附件一《租金明细表》支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总额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指甲方从乙方购买车辆所支付购买价格,租赁利息指还租期限内的利息。

  3.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日等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双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前,甲方有权无限期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

  履约保证金可用以冲抵最后到期的等额租金,不作为乙方垫付逾期租金使用。

  若乙方在支付上述保证金后至租赁期满前提出提前解除或撤销主合同,或者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而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支付上述保证金甲方均不予退还。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履约,并不是因合同违约而被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在收取主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的同吋,不再没收该部分履约保证金。

  4.在租赁期内,因国家增减相关税项、改变税率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变更原因及调整的租金金额,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租金,乙方须承认该变更并予以支付,且不得以该理由退租。

  5.租金支付的优先权:乙方保证应付租金的支付优先于乙方任何其他款项支出。

  6.应付租金日:乙方应付租金的日期以附件一《租金明细表》确定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对租金的按时到账,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乙方应在实际支付当日将付款凭证以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发送甲方备查。如遇该应付租金日为非营业日(营业日为银行营业日),则提前至上一个营业日。如果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其他款项,应交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本合同第15条的约定执行。

  7.租金支付通知:

  自起租日,甲方将在应付租金日前7个工作日以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电话、传真、短信或邮件方式提醒乙方按时支付租金,但无论该通知甲方是否发出、乙方是否收到,均不免除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不能成为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理由。

  8.履约费用:乙方履行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少付或拒付租金,且不得与任何甲方的债务进行抵销或对甲方进行反索。

  10.乙方负责将甲方书面通知文件的复印件转交保证人。如因乙方原因而使保证人未收到相关通知的,不影响甲方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1.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按如下顺序依次扣收:

  (1)逾期违约金;

  (2)除租金外其他应付款项;

  (3)到期未付租赁利息;

  (4)到期未付租赁本金。

  12.在融资租赁款项未全部清偿前,乙方同意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就汽车产品质量等的退赔款项直接支付至本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指定的甲方银行收款账户,优先用于清偿乙方未归还的融资租赁款项租金及利息。

  甲方(签名):时间:

  乙方(签名):时间:

融资租赁合同4

  甲方: 南京××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于20xx年 月 日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将价值 万元的 设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乙方特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为保证此项业务顺利进行,防范风险,制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将承租的 设备用于与208医院合作开办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乙方与医院以分成的方式对中心利润进行分配。乙方保证将获得的中心盈利首先用于归还租金,并按照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交甲方备案。

  二、甲方为乙方进行的上述融资租赁提供设备回购保证担保,担保手续费以与乙方对中心盈利进行分成的方式获得。担保手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1、融资租赁期限内,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在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后的剩余部分的50%为担保手续费。

  2、融资租赁业务结束后至中心开业的第六年年底,乙方每月获得的中心盈利的15%为担保手续费。担保手续费自中心开业后的第四个月开始,每月支付一次。

  三、乙方承诺其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在经营中的对外融资、归还贷款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应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融资租赁合同5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融信贷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包含有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融信贷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的。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出租人尚未实际控制租赁物,这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正是通过出租人购买自己所需的租赁物,以解决自己购买资金的不足,达到融资的目的。

  (五)出租人需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六)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因此,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时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来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对租赁物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七)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租金并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所以,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约定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出租人不能自己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它必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要求。

  2.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不仅可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而且可以对抗对租赁物享有其他物权者的权利。

  3. 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根据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买卖义务时,出租人可以向出卖人索赔。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将此权利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同时出租人承担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每期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适当承担在租赁期间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3. 对租赁物保管、维修的义务。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4. 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6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融资租赁合同书

  融资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相关知识: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独立存在,二者常常呈现效力上的相互交错。这种效力上的交错主要体现在: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出卖人,不是向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另一个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时,承租人在一定前提下,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中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关的条款。

  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这种效力上的相互交错,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为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之所以能够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主张标的物的交付,是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就约定有这样的条款,承租人就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该项约定,享有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本来就是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他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属合同相对性的体现,而不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对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是基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意的产物,而不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基于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非属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既然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相互交错,那么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能否对另一个合同的效力状况产生影响呢?对此,日本已出现了相应的判决。其中大阪高等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除有特别情事外,其一契约之有效无效,对另一契约的成立与生效不生影响。该立场已为其他判决所接受,形成为一项判例法原则。而日本有学者对此项判决提出批评,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之间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当租赁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如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如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卖契约应不受影响;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时,租赁契约应可解除,或者因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这一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是实践的产物,而非法律的创新;它是一种仍在继续发展变化的交易形式,而非进入了相对的稳定期。因而法律应尊重并反映这一客观现实,预留一定的法律空间,而先不要作出强行性的规定。更何况,当事人欲实现两个合同的相互影响时,完全可以经由彼此间的约定来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1甲乙双方在此保证各自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并已取得有关签订本合同的一切必要批准。

  1.2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支付设备价款购进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2.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或/及进出口代理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件和供应商或/及进出口代理商。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乙方对自己的决定和选定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2.2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供应商或委托乙方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商与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件购买合同及执行购买合同等其他文件,并承担根据乙方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以使甲方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2.3乙方确认甲方或进出口代理商与供应商之间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即乙方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件,乙方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盖章。

  2.4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件或许可证明。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3.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件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3.2租赁物件在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件的外观、性能、品质等,或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标注所有权标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件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3.3乙方股东的任何指令、乙方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及乙方法人地位的变更,均不改变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3.4租赁期满后,乙方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费[认购费(见附表所述)应由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甲方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件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租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1乙方应严格按附表或第4.3条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2租赁物件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不符时,甲方在确定租赁物件实际成本后,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4.3前款所述变更不属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日期、币种及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4除甲方支付货款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可能发生的款项由乙方承担,但与租赁业务有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4.5乙方在支付租金时,不得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费用。

  4.6手续费按附表计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4.7其他费用的支付:

  a. 若租赁物件概算价格未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如有前述税款需由甲方代乙方缴纳,乙方应于约定交货期前30天将估算税款汇至甲方,并附寄海关出具的减税证明(如有),如因乙方延迟提供估算税款或减税证明而发生的海关罚款、未减税征收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等。缴税后,甲方按实际税款额同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b. 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和财产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c. 国内转运费由乙方直接支付。

  第五条 租赁期、起租日及租金付款日

  5.1租赁期限为合同附表所述期限,租赁期限为不变期限,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租赁合同的要求。

  5.2起租日为出租人第一次支付货款之日,即资金从出租人账户划出之日。

  5.3租金付款日以租金到达出租人账户日为准。

  第六条 违约金

  6.1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应按附表或《租金调整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及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6.2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每日收取延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收货

  7.1租赁物件由供应商按附表规定的预计交货日期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由乙方(或其代理人)收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7.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由乙方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在收货后10天内将租赁物件的收货单交给甲方。

  7.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购买合同中约定甲方所有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乙方。如果乙方在收货后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及供货商延迟交货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等属于供应商责任的情况时,由乙方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和受益,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7.4若乙方自主选定的租赁物件不能达到乙方设想的效果及效率,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保证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形态、质量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租赁物件进行改装,改装后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7.5除购买合同中支付租赁物件货款条款外所发生的其他争议以及索赔、仲裁等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自负。

  7.6乙方若违反前述任何条款,或出现前述任何情况,乙方仍应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8.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购买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乙方。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办理索赔事宜。

  8.2在使用租赁物件期间,由于责任事故导致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乙方仍负有按期偿还租金的义务。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9.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保管、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租赁物件维修、保养所产生的一切效果均属于甲方。

  9.2乙方正常操作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原制造厂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3租赁物件在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10.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在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乙方均需按期缴纳租金。

  10.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a.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b.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c. 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以预定损失赔偿金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以后甲方随即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交给乙方:秏n=1每期租金×1(1+赔偿金折现率)n其中:m=总期数-已缴付期数

  10.3前款,若有同型号同价格或不同型号不同价格有多件物件,以前款公式计算损失赔偿金后,按毁损或灭失的物件的实际价格占全部租赁物件实际价格的比例确定部分租赁物件毁损或灭失的损失赔偿金。

  第十一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1.1若租赁物货价未包含运输险费,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前以货价的10%为标的投保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运输险并承担保险费。自租赁物件运抵乙方交货地点之日起至租赁期满之日止,乙方必须投保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并连续投保至本合同终止时为止,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

  11.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立即采取一切合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险金由甲方领取。

  11.3根据本合同第10.2条c项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抵偿;如果保险赔付款项不足抵偿乙方应付款项,乙方仍应清偿不足部分。

  11.4根据本合同第10.2条a、b项的约定,如果乙方支出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如果租赁物件的损害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11.6发生部分损坏后至租赁物件修复过程中,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租赁保证金

  12.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所列的租赁保证金,并在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2.2租赁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并调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甲方在租赁期满且承租人清偿所有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后将租赁保证金归还乙方;或在租赁期满前且保证金本金足够抵扣未清偿租金的前提下,由甲方于每期租金付款日将保证金逐期抵扣未清偿租金,抵扣的顺序为从最后一期租金起向前逐期抵扣,乙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扣其他期租金;若租赁保证金经抵扣后的余额不足以抵扣某一期租金的,乙方仍应按期支付该期租金的差额部分。

  12.3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并不能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支付义务。

  12.4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处置租赁保证金用予抵扣乙方应付的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3.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

  13.2乙方如逾期不支付租金、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乙方破产时,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诉讼措施:

  a. 要求乙方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一切应付款项;

  b. 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有权处理租赁物件及抵押物。

  13.3处理租赁物件或抵押物时,若有补交税款,应在处理所得价款中扣除;若处理租赁物件及抵押物后价款仍不能清偿,乙方应对不足清偿部分继续清偿。

  13.4在本合同生效后,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被诉、被查封、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财务结构和销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明显迹象表明乙方无可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等情况,甲方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经济担保

  14.1乙方按附表所述的方式提供抵押物或/及保证人并签订抵押合同或/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需按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

  14.2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未按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或/及保证人负责清偿。

  14.3乙方的保证人在乙方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将无条件、无异议地支付乙方所欠租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15.1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租赁物件作为抵押。

  15.2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6.1乙方在满足本合同附表中的先决条件(此些必须是真实及无误导的)及没有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付款通知书指定的付款日期按时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件的货款,并以支付货款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16.2在乙方未满足合同附件要求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支付货款;若甲方同意支付货款,本合同则以支付货款日为生效日,乙方有义务尽快满足先决条件。

  16.3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必须起租,否则本合同作废。

  16.4本合同自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自行终止。

  16.5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本合同作废,乙方应对甲方为准备履行本合同支出的融资成本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17.1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或使用租赁物件,均不属越权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违反其章程。

  17.2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向甲方所作的任何叙述及对所有先决条件的满足均为真实及无任何误导的;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情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乙方亦承诺每月将其主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传真或邮寄给甲方。

  17.3合同签订后递交甲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17.4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补充或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5本合同内容不因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而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执行。

  17.6即使乙方已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若乙方未完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其他融资租赁合同及/或其他相关文件/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作本合同同时构成违约,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保证人应首先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8.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条款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18.3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合同需要仲裁或诉讼时,乙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仲裁、诉讼及执行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由甲方保管,待办理公证、保证、抵押等手续时备用。

  甲方:(章)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融资租赁合同8

  (一)概述

  国际租赁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其设备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现代国际租赁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融资性租赁、综合性租赁和服务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资或者向银行贷款,从供货厂商那里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设备,然后将购入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功能,主要在租用专用设备或大型成套设备时采用,这种方式在国际租赁业务经常被使用,这种租赁方式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又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等。综合性租赁是一种把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其他对外经济合作方式结合起来的租赁业务。而服务性租赁亦称经营性租赁,租赁公司既向承租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又向承租企业提供设备维修、保养服务以至提供或培训有关技术人员。这种租赁形式由于租赁公司要提供多种服务,所以其租金也较高。

  国际租赁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租赁协议,而由于租赁方式不同,租赁协议的内容也不统一。即使是同一种租赁形式,只要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各不相同的条款,因此使用本书的人不必拘泥于本书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赁设备

  该条款应对租赁设备作出详细的说明,列出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说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负责交付。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需说明此项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出租人据此可规定其只承担融资责任。

  (三)租赁期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赁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续合同的条件等。租赁期的长短主要是由双方根据租赁物的情况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签订协议时商定。一般来说,易损性和效力多变的机器设备租期短,而耐用、性能变化不大的设备租期长。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所在。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地点、使用货币、租金支付次数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等。

  在计算租金时要考虑到租金的构成要素、租期长短、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因素,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数、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费率等,这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协商订明。

  (五)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使用、维修、保管

  在国际租赁协议中,一般都要订明在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如需对此种使用权加以限制,则由双方协商订明。至于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双方根据租赁方式、租赁物的性质经协商后订入协议。

  (六)风险承担

  一般来说,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意外灭失损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协议中应明确由谁承担此损失。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正常损耗的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可选择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有风险就必须要求有保险,协议中应约定由哪一方对租赁设备进行投保及此费用由谁承担。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这一条款随租赁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务性租赁,协议中多是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处于良好状态下的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如是融资性租赁,双方则可选择处理方式,其中有: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即退租),续租,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即留购),或由承租人代为出售等。在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中,大多数承租人是在期满时交清应交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只付名义货价即取得设备所有权。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账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报挂号:

融资租赁合同9

  基本案情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经乙公司和丁工厂共同开箱检验和调试后,认定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法律评析

  本案系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

  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所有权具有与担保物权相同的功能。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根据该规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棗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棗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保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偿还购买设备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体现。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首要的选择。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全部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由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行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办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

  三、丁工厂是否应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

  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审理。

  丁工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

  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

  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10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

融资租赁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以租给乙方使用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为甲方购买提供货运汽车, 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第二条租期共计____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车辆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合同生效日起当日内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运输费用.

  第四条车辆租金为月租金 元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月初10日支付.运输费用按市场价格结算,运费结算时间为每月30日,支付时间为下月月初10日前.

  第五条对租赁车辆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车辆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车辆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车辆,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车辆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为了保证租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和车辆发生的燃料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4)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车辆的处理:

  A、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车辆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第六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车辆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

  (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章 合同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租赁合同12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所有权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13

  出租方(甲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承租方(乙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 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 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 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 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 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 价款、国内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 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 合计额。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 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 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 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 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 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 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 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 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 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 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 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 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 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 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规定 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 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 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 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人民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 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 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月 日 月 日

融资租赁合同1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于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物件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担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的,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数(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_____%___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___%____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款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和(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和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服务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货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他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目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制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迟延运输、卸货和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

  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者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由购货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迫索。

  2.租赁物件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承租人;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货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和使用等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按本条款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时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项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抵扣,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和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不属于承租人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所有权的保护

  在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件始终是出租人绝对的、排他的财产。

  1.承租人必须保持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反驳任何由第三方提出的所有权要求。

  2.承租人不得给予自己以租赁物件所有者的权利。

  3.承租人应确保出租人成为租赁物件的所有者。

  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放弃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也不得随意将租赁物件转租或出售给第三人。

  5.承租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件。

  6.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有权定期检查租赁物

  件,包括检查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等。

  7.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附着租赁物件所有者的标签,以免租赁物件被扣押或查封。

  8.承租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设立对租赁物件的留置权。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愿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期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六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涕泣诉讼。

  第十八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终止。

  1.承租人有严重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如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等。出租人有权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候通知承租人合同业已停止。

  2.承租人已经破产,或已经宣布公司合并、解散或重整。

  3.租赁物件因受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等)的作用而意外灭失。

  4.租赁合同中可以规定承租人具有自愿终止权,即承租人可以提前付清未到期的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但还应规定承租人在行使自愿终止权之前,必须提前几个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同时须支付必要的提前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条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是租赁合同特有的内容,是指尽管某些事项在租赁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但通常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中。融资租赁合同的默示条款主要有:

  1.合同所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只能由出租人或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放弃或改变。否则,不行使权利并不等于放弃权利。

  2.融资租赁关系是由交易双方的租赁合同构成的。租赁合同缔结前所发生的任何委托书或电传都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含义。

  3.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被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随意修订。

  4.如果将合同断章取义,则其中的任何条款均是无效的、非法的或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5.租赁合同的各种附表及附表中所规定的附带条款,均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出租人所指派的代理人或委托人具有全权代表出租人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货合同、附表、租赁物件明细表、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收据等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ⅰ.附表

  (1)

  租赁物件(制造厂)

  (2)

  卖方

  (3)

  交付地点

  (4)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5)

  租赁期间

  (6)

  预计交付期及租赁物件收据支付期

  (7)

  概算成本

  (8)

  保证金

  (9)

  租金及其支付方法

  (10)

  续租租金

  (11)所定损失金

  第一次租金

  支付前

  第一次租金支付后

  第二次租金支付后

  第三次租金支付后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

  第五次租金支付后

  第六次租金支付后

  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第八次租金支付后

  第九次租金支付后

  第十次租金支付后

  第十一次租金支付后

  (12)

  续租所定损失金额

  (13)

  迟延利息

  以中国银行的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利率x120%计算

  (14)

  附带条款

  ⅱ.租赁物件明细表

  租赁物件名称与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价格

  进口国别与制造厂

  交货时间

  ⅲ.实际租金表

  敬启者: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no.___________)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同附表(8)、(9)、(10)、(11)和(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_________公司业务部(盖章)

  总经理(签字):___________

  业务经理(签字):_________

  业务员(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

  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附表(9)项租金调整

  概算租金(共次)

  第一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五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二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六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七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第八次租金:支付日:

  年月日

  附表第(10)项续租租金调整

  概算续租租金(共次)

  实际续租租金(共次)

  每次:

  每次: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第一次租金支付前

  第一次租金支付后

  第二次租金支付后

  第三次租金支付后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第四次租金支付后

  第五次租金支付后

  第六次租金支付后

  第七次租金支付后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概算:

  实际:

  附注:

  1.租赁合同签订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起租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租赁期间:______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租金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日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分行,现汇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______,实际成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已预付。余额/欠额为:_____________

  抄送:

  担保人(1):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2):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起算日: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ⅳ.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你公司与订立的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件(制造厂)

  祥见第号购货合同

  卖方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租赁期间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日为起算日)

  下面的表格由出租人填写

  部门负责人复核人经办

融资租赁合同15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

  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

  第一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

  第二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

  第三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以此类推。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____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

  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乙方必须向甲方足额缴纳________年服务管理费。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由甲方代乙方向保险公司缴纳,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

  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____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否则除补上述各项费用外另支付甲方20%的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租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第十七条: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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