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劳动合同汇总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
1、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2、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3、“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4、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6、“卖身”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合法,有的甚至连吃饭、上厕所都严格规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7、“生死”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劳动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劳动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
劳动合同 篇2
有关数字显示,全国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突出,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52%,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如此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关系不对等,从而造成大多数劳动合同名存实亡、流于形式,一切由“甲方”说了算。调查结果表明,仅有不到25%的人敢在劳动合同上与老板较真。
劳动纠纷案件何其多?据了解,全国法院一年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达7万多件,比《劳动法》实施第一年的1995年增长了1.7倍,而因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则是“祸首”。
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外,主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如长期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不及时支付职工医药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等。
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聘用主体的甲方通常有能力和条件制约作为受聘主体的乙方,而乙方则通常没有条件和能力制约甲方。“甲方”有多少行为与法相悖在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而来的企业中,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劳动争议的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社会隐患。
就企业在劳动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建筑、餐饮、商业销售类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在这些企业中,一般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口头合同盛行。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业主与职工的地位极不平等。劳动合同文本多为企业自留,不给职工。在产生劳动纠纷时,职工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工资过低,不按时发放工资。不少企业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给的工资极低。工人的付出与实际报酬远远不成比例。
参加社会保险的面不广。这个问题主要集中于规模不大、效益不佳和领导法律及道德素质低的企业,在这些企业没有专门的部门或个人负责员工保险和福利管理,不少国有集体企业只在意所谓“正式工”的保险福利,对聘用的员工则能拖便拖、能糊弄便糊弄。
格式合同单方合同较为普遍。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个聘用合同,只等“乙方”在上面签字或盖章,不容分说。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而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工伤自理,一些私营企业还规定女职工不准怀孕等。
从劳动争议案件看,“乙方”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劳动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合同条款模糊,社会保险无人管,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为何不敢和老板较真
劳动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在劳动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却有很多人不敢与老板谈论和商讨双方的劳动合同。
就业形势严峻和就业压力太大的现状是个中首要原因。其次,受制于个人能力、年龄和身体状况等也是不敢对格式合同提意见的重要原因。再者,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常常把举证责任归于原告——职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谁先主张谁先举证”,也让职工不敢也不能理直气壮地与老板“较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企业是主动处罚的强者,而职工是被动受罚的弱者。职工的出勤、劳动违纪等行为均是由企业单方面记录在案,并由企业单方面认定、存档。职工无记录权(即使私自记录也属无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劳动、遵章守纪等行为直接的书面证明。一旦企业领导人有意打击报复、随意处罚职工,职工则由于自身无权、被动、弱势等特定条件限制,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主和劳动者应当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很难有实质上的平等。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许多人为了保住饭碗,忍辱负重,助长了某些“甲方”的老大作风。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
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仲裁裁决失效,人民法院将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判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超过期限判决生效。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同一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附:
1、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3、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 篇4
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然而,就是这样一部以专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为宗旨的特色法律,如今还未正式颁布,却先让那些曾经为了企业发展挥洒下辛勤汗水的员工们流下了辛酸眼泪。且看下面12月15日当天同时出现的两则报道。
一则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另一则是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新劳法。
看了这两则报道,联想到之前发生的“华为公司要求7000多名员工集体大辞职”和“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对总数超过1200名的中国员工突击裁员”事件,笔者如梗在喉,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劳动者?
或许,真的是事发突然。但是,偶然之中是有必然的。纵观上述几个大企业的擅自裁员行径,不难发现一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为了应对和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毋庸置疑,因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触犯了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他们锋芒毕露的背后,必然是受到了自身利益驱使的。
但是,恶劣事件发生后,国家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声音?这么一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早就嚷嚷到现在,而且施行时间也都公布,公众却见不到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
就即便之前忽略了这个问题,但“华为洗牌”和“沃尔玛裁员”等事情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有所警觉呀?然遗憾的是公众依旧看不见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控制措施和应急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事情发生在企业和员工之间,但这种绝对不对称,完全有失公允的博弈,实质上拷问的却是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实施者。
但我们不光只为了制定和实施,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法律出台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因此,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只要求企业在法律之外应该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而是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出台的机会。
依靠多种手段和制定多种措施,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地搞好法律宣传和政策释疑,明令企业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告诉员工什么权利该享什么权利不该享。
尤其当劳动者遇上法律疑惑和权益纠纷时,应当让他们在第一时间知道什么部门该找,什么权利该维护,尽量避免在维权路上兜圈子,绕弯子,跑冤枉路,受冤枉气。
诚然,对于目前出现的一些企业无端裁员和规避法律的问题,相关部门不能再只停留于口头指责上了。我们应当主动介入,制止类似行为的继续发生,也保证国家法律的顺利施行才是理性选择和明智之举。
要知道,那些为了企业发展曾经付出辛勤汗水的劳动者,受到了利益化企业集团的驱逐和歧视,本身心里就不好受,如果我们再行动迟缓一点,再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再在员工伤口上撒把盐,那就更不好向公众交待了!何况,国家出台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利益的。
而今,企业让流了汗的劳动者又流了泪,难道我们就屈从于这样而坐视不管?
劳动合同 篇5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格式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 , 年 月参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
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首先,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其表现出的能力是绝对不能胜任×××工作的。
1、(过程说明)……….
2、(原因说明)……….
综上所述,申诉人既存在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定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可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诉人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为其专门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反观申诉人,在被申诉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其不但没有和被申诉人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在新的工作岗位到岗后不久便提出辞职申请,使双方无法协商,更无法继续合作,在无奈之下,被申诉人慎重考虑了后,同意了申诉人的辞职申请。
因此,有关双方争议的违约这一点,被申诉人提出以下5点答辩意见:
第一、被申诉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的,因为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被申诉人没有这么做,而是给申诉人一个机会,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诉人不能胜任工作,依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被申诉人并无不当或违法之处。
第三、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这一点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确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总经理和经理不同,但实质上都是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前所述,经理人员职务的取得源自于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其权力可作出扩大或缩小的决定。本案中,申诉人仍旧是经理,而且职责和原来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诉人的待遇并没有变化,如果工资降低了,那么申诉人可以说被申诉人违约。
第五、虽然被申诉人依法可以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但是申诉人可以与被申诉人协商。申诉人不但没有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于当天提出了辞职申请,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因此,本案中的违约方是申诉人,是申诉人导致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最后,申诉人一方曲解并且错用了双方约定的违约内容和违约条款。
第一、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加上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第三款约定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可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就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
第二、《劳动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了三款内容:第一款是关于工资的;第二款是关于申诉人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对前两款的补充。这三款构成了第八条,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由于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变更职务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诉人属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倒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申诉人的职务是在补充协议里约定的,却援引《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显然是用错了违约条款。
第四、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但同样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在整个补充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
第五、《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相比,显然后者轻的多。如果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要赔偿116000元违约金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只需支付5个月工资即4万元的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申诉人一方则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在自己违约的情形下,反而指责被申诉人违约,在享受高达8000元月薪有专车并且报销手机费的优厚待遇下,不但不赔偿给被申诉人造成的损失,不支付违约金,反而向被申诉人开口索要高达116000元的违约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请求。答辩完毕,谢谢!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村(街)
身份: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_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五、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从新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工会和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每月___________日发放工资。超过当月发薪日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总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4.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六、保险和福利待遇
1.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__%,乙方按本人工资的___________%,按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3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合同期未满的,加发失业救济费,其标准为:工资每满一年或距合同期每差一年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以一年计,工作时间(或合同期)超过十二年的,以十二年计。
3.甲方参照国家或省的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为___________,公休假为___________,婚丧假为___________,探亲假为___________。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的实施细则,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征求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应征入伍,或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5.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试用期经发现不合格的、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另外,符合第七条第3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解除合同,甲方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是否续订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续订合同,应办理续订合同手续。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合同将视为自动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八、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自理( )。发给住房补贴(每月___________元)。
2.甲方自办职工食堂,乙方伙食按饭菜成本收费( )。甲方负责乙方在外搭伙的管理费( )。发给伙食补贴(每月___________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发给乙方各种补贴___________元。
4.除第七条第2款外,属于___________等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第七条第3款外,属于___________等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______年,否则,乙方须支付甲方所付培训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按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旨在确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甲方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章
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时间: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8
案例回放: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但是最近由于在工作中出的几次差错,导致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张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各方意见:有人因此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张小姐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而且该公司与张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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