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动合同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住 所: 年 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
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签 约 须 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内容须画“/”或填“无”。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 甲方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 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 元。 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工资按 执执行。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十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8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 证 员
劳动合同 篇2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是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不是重新再签一次之前的劳动合同,很有可能会因为现实情况的改变而变动劳动合同的内容。那么劳动者在申请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 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许多劳动者在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误认为这就是将之前的劳动合同重新签一次字,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之前的劳动合同在经过几年之后可能其中的某些条款需要修改,要是再按照之前那样签订的话,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权益是有伤害的。
劳动合同 篇3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为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鉴于 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前述劳动合同 ,故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自 年 月 日起解除。
特此证明!
深圳市容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__)。续签合同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如下变更,并同意补充如下事项:
原劳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本续签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用工部门与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人事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劳动合同续签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 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 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 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xx年10月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常德金沙宾馆签订了《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约定:金沙宾馆聘任李明新为总经理,聘期三年,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岗位工资为20xx元每月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向原单位提出辞职,20xx年10月13日获得批准。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金沙大酒店。20xx年12月1日以后,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从事有关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3月中旬,被诉人突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申诉人在20xx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xx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xx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明,如果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入作为实际收入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3752元(938×4,938为20xx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
元。
案例4 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 “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王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 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3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995年11月4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称劳动合同远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部劳力字[1992]46号《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①第二条也规定:“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是当事人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未与申诉人事先协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单方签字盖章后由第三人代签,剥夺了申诉人的合同自由权,违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则,对原劳动合同来讲,是一种擅自毁约行为。全员劳动合同书制作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陈某代签,事后亦未对陈某越权行为予以追认,案发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认定为无效代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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