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1-07-31 11:09:07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工程合同锦集10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工程合同锦集10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XX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以下称本工程)

  二、工程地点:XX市

  三、承包范围:乙方按施工图纸及合同的要求,完成 工程施工,具体施工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结算价款:

  一、 按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8000000。00元; (大写): 元整。合同价款的详细见后附报价表,本合同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完成该分项工程(除施工用水电费及税金)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

  二、 工程结算款=本工程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甲方安排乙方作其工作的款项;

  三、 结算程序:本工程在竣工验收通过后,由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 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后3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对结算书收确认一致后,分别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

  第三条 工期

  一、工期为 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所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为准。

  二、工期可顺延的原因

  1、天气下雨情况及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而延顺工期的。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场地,电源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及其他原因而影响施工;

  3、甲方修改施工方案、图纸未能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而影响施工。

  5、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修改,而延顺工期的。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工程质量达到专业评定合格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合同的相关规定等为依据。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竣

  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 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 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从此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责任。

  四、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由此发生 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所有隐蔽工程要求需中间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时,必须经现场工程师书面签字验收,当其要求对 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 承担责任。

  六、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协商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如基础不是我方施工的需注明甲方基础原因则不在保修范围内)

  保修范围: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凡属乙方施工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坏均属乙方的保修范围;由于甲方人为、不遵循使用规范、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损坏则不在保修范围内。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如客户要求或其时需改过来)

  保修期限: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属乙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维修。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维修,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合同不含税造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1、合同签定后,甲方收到乙方《工程款支付请款表》等请款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造价的30%,即付折合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整;

  2、工程完成基础施工后, 甲方收到乙方《工程款支付请款表》等请款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造价的40%,即付折合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3、工程全部完成后, 甲方收到乙方《工程款支付请款表》等请款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造价的27%,即付折合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整;

  4、留工程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甲方收到乙方《工程款支付请款表》等请款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即付折合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点;安排施工进度及协助乙方协调相关方的关系。

  2、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以及办理工程结算。

  二、乙方责任:

  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为合格产品。严格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行业的相关施工标准等施工。

  2、服从甲方对工作的安排。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负责甲方提供的临时设施的卫生、消防及安全、规范用电。负责教育和管理好本队施工人员,不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做好安全施工作。

  3、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属于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场地材料、设施的清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单方终止合同执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则每天按逾期支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付滞纳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二、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条 其他

  一、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有变更或补充,可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行失效。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工程保修金支付清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工程合同 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电力部门的行业规范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10kV配电工程

  2、设计内容:新装变压器容量为6060kVA3。

  二、设计文件提交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内容和有关基础资料进行设计工作。

  2、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清册共3套。

  三、设计费

  经双方协商,本工程设计费一次性包干价格为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如因电力部门及现场情况限制等原因,所造成的设计图纸更改不再另行计费,须乙方无偿配合。并由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报批且得到电力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四、支付方式

  1、本合同双方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设计费的40%计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2、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3套设备清册及相关资料后,甲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40%计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

  3、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报批且得到电力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甲方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剩20%计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五、甲方责任

  1、应尊重乙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执行,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向乙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时间和可靠性负责。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乙方则相应推迟设计进度。

  3、乙方已开始设计,也得到甲方认可,如甲方违约,应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的百分之四十(¥44000元)作为违约金。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5、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

  六、乙方责任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根据国家及行业执行规程、规定及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工作。甲方提供完备资料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工作。

  2、负责对现场进行实地测量以及收集设计所必需的有关技术资料。

  3、对所设计项目应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负责设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4、乙方应采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所设计图纸符合要求。

  5、乙方负责此工程设计图纸报批并通过电力相关部门审批。

  6、按时提交施工图文件。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九、合同签署: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设计方: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合同名称:

  合 同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031365010401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1.2工程地点: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

  1.3承包范围: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附属工程。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月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4060000元(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

  4.2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质量

  监督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乌铁建[20xx]453号)文件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由于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的经济责任按下款执行。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5.2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应及时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5.3 因为乙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2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张毛成

  6.3 建设单位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

  乙方项目经理:金龙

  乙方项目副经理:袁宪灿

  乙方技术总负责:张劲松

  6.5涉及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有关部门的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手续,及时将建设单位批准的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协助乙方维护合法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解决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难,为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条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涉及既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20xx]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8.6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的发生。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间的旧轨、旧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要分类堆码整齐,并派专人看守。对暂时不能上道的新轨,要按规定码放、加固,并派人巡检。对线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线路安全和整洁美观。并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8.8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9及时向甲方提报验工计价资料。

  8.10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8.11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 年。保修金为合同承包总价的5.0%。保修期满后且无保修责任全额无息退还。

  8.12严格执行和自觉服从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监察队的检查,与运输设备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同时执行投标时有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8.13严格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在营业线路上施工或进行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必须经铁路局或站段审核批准,按规定要求日期上报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审批的项目于施工开始前月的15日前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审核签字后,于20日前汇总上报至安调部,由安调部统一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对施工中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汇报、反馈。

  8.14 乙方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必须自觉的与监理方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及设计优化。并及时将结果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在接到由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3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组织施工。

  9.3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 7天,书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 3 天内答复。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并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3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7年度计划调整,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 24小时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工期提前

  根据工期安排,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否则甲方将根据现场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施工任务。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

  14.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路局有关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

  及附件,于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查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查,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4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乙方同时将检查、签证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6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15.7在既有的铁路运输设备区域或地方设备(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区域内施工时,乙方必须提前7天与设备产权管理单位联系,签订设备保护协议,设立防护区域,树立防护标志并派出防护员到现场负责防护工作,同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16条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乌铁建[20xx]517号)办理。

  16.1ι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的、、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须实施。

  16.5、、类变更设计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按批准的增减费用调整合同价款。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除在合同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凡由建设单位供应和经过招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应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18条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所有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实验,合格后方准进场。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实验报告。

  第19条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已正式批准的.、、类变更设计;

  19.5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9.6本合同执行期内的铁道部发布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任何施工方法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的高于预算价格的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合同价的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月估验工程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方。

  21.2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季度结算。

工程合同 篇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塑钢窗的制作安装

  第二条:承包方式

  包工 包料

  第三条:材料的质量标准

  按图纸施工,指定品牌为陕西欣塑建材,白色80推拉窗,玻璃5+6+5中空玻璃,推拉门为60推拉型材。

  第四条:结算依据

  窗尺寸以现场实际尺寸(经甲方确认)为准制作安装,按实际成型窗面积计算,每平方单价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付预付金10%,窗框安装完结后付45%,窗扇安装好后付40%,验收合格后付5%。

  第六条:责任与权利

  甲、乙双方要尽职尽责,紧密配合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制作按甲方认可样式为依据,认可后不可随意更改,以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保证质量,在施工中的一切质量问题及不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管道维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润泽园院内排水管道维修;

  二、 工程地点:公司润泽园院内;

  三、 承包范围:排水管道更换、碰头、刷漆及垃圾清理;

  四、 承包方式及单价:包工包料。以上工程内容共18700元;

  五、 开工日期: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9月10日完工;

  六、 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维修,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七、 付款方式:乙方完工后,按照决算金额一次付清。决算依据山西省20xx年相关定额进行编制;

  八、 安全问题:乙方在维修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完成。

  九、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完工付款后失效。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xxxx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x公路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

  3、工程性质:以奖代补

  4、工程范围:xxx公里(以交通局验收里程为准)。

  5、工程承包标准:xxx万元/公里。

  6、工程技术标准:以现有道路为基础,不高挖深填,路基改造xxx米,特殊路段需要降低标准时,必须事先报告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路面厚度为20厘米,强度为C25。每200米必须加设错车道(错车道有效路面宽不低于5米,长不低于20米)。根据设计要求埋置涵洞、安砌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

  第二条:合同工程于20xx年5月__日开工,工期240天,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工,按时完工。

  第三条:本工程属全额垫资包干工程。乙方不因自身原因造成应满足通畅工程的有关技术要求;水泥砼路面宽度不小于工程量的增加、物价、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而提出调价,所提出的一切要求甲方概不受理。如因人为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由甲、乙双方到现场确认后协商解决。一切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水泥、民爆物资及其他一切开支,均由乙方全额垫资解决,中途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项目所在行政村只负责解决工程占地,联系砂石料场,解决与工程有关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

  l、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县交通局提出验收申请,甲方会同交通技术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行政村在三十天之内共同验收。

  2、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在做好工程竣工和相关资料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到县交通局拨付交通部门所承担的工程款项,结算时间及标准以县交通局下达指标、计划及通知为准;配套部分资金甲方以审计结算金额于20xx年2月前到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结清。

  3、工程没有竣工完成,甲方不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手续。

  4、xxxx生产道路按交通部门设计1。5公里范围内施工,经交通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于20xx年2月前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结清。

  第六条:质量要求、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图纸和技术要求规范施工,做到线形规范,路面平整,强度达标,排水畅通。不得自行其事偷工减料,否则,造成返工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按规章制度办事,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不准违法乱纪,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高度注意安全,必须办好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及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危爆物质,不准随意买卖。凡在施工合同期内出现伤亡事故(包括他人意外伤亡)及其它一切损失,一律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4、工程验收结算时扣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行政村各执一份,各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7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甲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的部分桩基工程,设计为直径 毫米的 桩施工任务,设计要求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KN,按甲方要求制作安装钢筋笼,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KN,以测桩成果报告为准,如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值,由乙方负全部施工和经济责任并处理至合格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为基础,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与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3、承包范围:桩机运输安拆、桩尖就位、钢筋笼制安、搅拌砼、砼浇筑等相关工作(不含试件制作、原材料送检报验)。

  4深度,以每米 元计价结算;预制桩尖购置费: 元/个,机械进出场安拆费包干: 元/台套。成桩总进尺按相关计算规则以现场签证的自然地面到桩尖入土的深度(含桩尖长度并不得扣除桩尖虚体积的长度)为准,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5、质量等级: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总施工期:4、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工期可顺延;

  (1)停水、停电、下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被迫停工。

  (2)因设计变更或政府行为社会动乱被迫停工。

  (3)因三通一平达不到要求或甲方资金不及时被迫停工。

  (4)因地质条件变化,各方在研究措施时无法施工。

  (5)因拆迁、占地等未处理好影响施工。

  (6)因排除地下隐蔽工程或阻碍物影响施工。

  (7)试桩、基桩检测期间耽误的工期。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除工期顺延外,每日应支付停班费用 元,并纳入结算中。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等手续,做好房屋的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阻碍排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接好施工所需水、电、线路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的需要,并承担费用。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线路专业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

  6、测放出建筑物四个角的精确点位,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向乙方提供的原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10、工程完工后积极组织基桩测试工作,并承担基桩检测所需费用。

  11、甲方委派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认真抓好工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对该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预制构件进行自检检验。

  2、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掌握设计要求,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如因地质原因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特殊情况,及时向甲方或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以及人身、设备等质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工程竣工后,乙方只负责乙方的相关工程竣工资料的签字和公章签证。

  5、乙方委派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价款的决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借款的决算办法”执行;在基桩检测合格后3日内完善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签证,同时因该工程属单包工程(即人工、机械),故一切费税由甲方承担,乙方凭收款收据收工程款。

  2、本合同签订后,元,待工程基桩施工任务完成并检测合格时(基桩检测必须在桩基施工任务完工5天内完成),甲方须在 ,若甲方拖欠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总金额每日千分之玖的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干涉甲方上部施工工作。

  第六条 违约和索赔

  1、工程合同签定后,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职责或毁约,则视为违约,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按元/日罚款,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工,甲方应按同样标准给予乙方奖励 元/日。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被盗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后失效,工程竣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后自行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证时间: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人)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号:

  账 号: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 务,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 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 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 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 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履约保证金

  26.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不超过5%)的履约保证金。

  2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8),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汇票或现金。

  26.4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和 各执 份。

  采购办公室备案1份,采购中心存档1份。

工程合同 篇9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合同 篇10

  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凿井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本凿井工程施工具体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井位:

  二、水井数量、深度及价款

  1、井暂定 眼,深度暂定 米左右。

  三、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1、钻井直径700mm。

  2、井管直径360mm.

  四、出水量及水质标准

  1、出水量每小时不低于30方。

  2、水质标准:无异味、无沙粒、无色,经权威部门鉴定符合生活饮水标准。

  五、承包方式及付款方法

  1、承包方式为包工。

  2、付款方式为钻机到位甲方付给乙方费用每眼井造价的70%,工程完工后结清。

  六、甲方职责:确定井位 挖沉淀池 提供电源

  七、乙方职责:乙方负责其余一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有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任何一方单方中断合同,要向另一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九、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1、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解决,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解决。

  2、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签订后,双方须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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